姚雯/漫畫
  清冷安靜、書香盈袖,是圖書館給大眾的感覺。然而在這個知識聖地,有人罔顧黨紀國法,企圖從中找尋發財的“黃金屋”。經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渝水區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新餘市圖書館原館長古樺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2萬餘元,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,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。
  虛開發票,一筆就吞了11萬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新餘市圖書館屬事業單位。2008年12月,時為該圖書館負責人的古樺帶著3名工作人員,來到南昌市圖書批發市場一家書店,為單位購置了一批圖書。這批圖書的實際售價是3.2萬餘元,由古樺墊付。可就在書店工作人員準備開具發票時,古樺忽然“靈機一動”:有發票在,誰會去查實際購書款是多少呢?乾脆多開點發票,回到單位去報銷。
  就這樣,古樺讓書店給開了15萬元的購書發票,回到單位報銷。刨去實際購書款和稅金1770元,剩下的11.5萬餘元,全部進了他的口袋。
  一次“巧妙”運作,就讓自己賬上多了11.5萬餘元。這樣的手法,古樺準備尋找合適時機,再用它一次。2012年底,機會終於來了。當時江西省財政廳下撥了5萬元農村文化建設資金給新餘市圖書館,用於基層鄉鎮文化建設。這麼一筆錢到了手裡,古樺怎麼也不想“浪費”了,但是這筆專款專用的財政撥款,怎樣才能讓它變成私有財產呢?
  古樺想來想去,想出了一個“好”點子。他找到當地某區辦事處的負責人,提出把錢先轉到辦事處,再用購書發票把錢取走。該負責人礙於情面,同意了。
  古樺找人從某書店開了一張5萬元的購書發票,並要求將付款方寫成該辦事處。一切準備就緒,古樺拿著發票到該辦事處“報銷”,將5萬元專款偷梁換柱地套了出來。
  2013年9月,經過古樺這一番“周密”運作,除去虛開發票須支付的稅金2500元,餘款又“順當”地進入了他的荷包。
  學生的借書證押金也不放過
  2005年,新餘市渝水區一所小學和該市圖書館合作,建立了一個校園圖書室。雙方約定,由新餘市圖書館提供借書證,並向每名讀者收取50元的借書證押金,派專人管理校園圖書室。在管理期間,新餘市圖書館的工作人員陸續收取了3萬餘元借書證押金。
  後來,考慮到該小學讀者較少,地方偏僻,派駐圖書室管理人員工作不便,古樺決定將該圖書室移交給校方管理,並將收取的借書證押金退還給校方,再由校方退還給學生個人。
  2010年1月,該小學將已收取借書證押金的學生名單,報到新餘市圖書館核對,並與該圖書館正式辦理圖書室移交手續。
  在核對學生名單時,古樺發現有的學生遺失了借書證,不符合押金退還條件,便決定將符合退還條件的押金2萬餘元移交給校方,其他無主的借書證押金暫扣,共計1萬餘元。
  “後來,我想到這些錢反正也沒有人認領,就把它一直留在我自己的賬戶內。”對於學生的1萬餘元押金,古樺絲毫沒有手軟。
  和學校共建圖書室讓古樺得手了一筆,和企業共建時他同樣沒有猶豫。2008年,為支持新餘市一民營企業的發展,新餘市圖書館與該企業合作,共建了一個圖書館分館,並簽訂了合作合同,由該企業提供場地、書架等,市圖書館提供圖書。
  根據合同要求,該企業應支付新餘市圖書館管理費5萬元。2010年2月,根據市
  圖書館要求,該企業以現金形式,向市圖書館支付了5萬元的管理費、購置費、加工費等費用。古樺收取後沒有入賬,而是將這5萬元私自截留,直接交給市圖書館一名工作人員個人保管。2010年5月和2010年10月,古樺分兩次將這筆款項取走,用於自己購房。
  “我當時想,反正只是我經辦這個事,沒有其他人知道,就自己拿了,沒有退回也沒有上交。”在檢察機關偵查期間,古樺這樣供述。
  私設小金庫,單位成了“提款機”
  古樺在擔任新餘市圖書館館長期間,在單位私設了一個小金庫,以備自己的“不時之需”。
  2007年,新餘市市直機關實行陽光工資改革,但市圖書館是事業單位,財政只補貼了菜籃子費。一年下來,古樺只多了幾千塊錢,而實行陽光工資的行政單位同級別人員多了1萬多元。看著別人拿著比自己多的錢,古樺覺得心裡非常不平衡。
  古樺想到了用單位的小金庫來“補齊差額”。2009年2月和2010年2月,古樺以臨近春節、發放陽光福利的名義,分兩次從小金庫中拿出6.5萬餘元,和兩名財務人員按級別共同私分,其中古樺分得2.67萬元。
  私分公款後,古樺還把金額一五一十地記在了自己的筆記本上。
  這個小金庫儼然成了古樺的“提款機”,想什麼時候用錢,只要找到一個理由或藉口就可以拿到錢。2009年至2013年間,古樺藉口“感謝”對市圖書館有過幫助的單位或人員,將各種各樣的發票拿到市圖書館小金庫報賬,分四次虛報2萬餘元。
  2013年4月,已經調離市圖書館的古樺,心裡仍放不下小金庫。他堂而皇之地找到市圖書館的財務人員,以他之前在圖書館還有一些開支沒有報銷為由,在沒有提供任何發票的情況下,直接從小金庫里再次支走1.3萬元,用於個人及家庭開支。
  習慣向單位公款伸手的古樺,試圖為自己打造一所欲望“黃金屋”,卻最終身陷“黃金屋”。法院經審理認定,古樺利用職務之便,採取收入不入賬或虛開發票等形式,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2萬餘元,其行為構成貪污罪。古樺歸案後,如實供述了其貪污犯罪事實,並退出11萬餘元贓款,認罪態度較好,有一定悔罪表現,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  (原標題:圖書館原館長侵吞公款32萬被判十年零六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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